发布日期:2017-05-03
新开〔2017〕40号
各有关部门:
《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
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对外开放,鼓励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外经贸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7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乡市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外经贸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申请优惠政策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乡高新区注册,依法取得独立的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法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行业组织;
(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具有从事外贸工作的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外贸工作计划;
(四)未拖欠应上缴、归还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报送外贸数据和企业财务报告;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具体用途资金时的其它条件。
第二条 支持范围和额度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含东盟、亚欧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企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活动,符合《河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获得省级资助的,给予配套资助,金额为申报省级资助项目的实际费用减去获得的省级资助金额。
(二)支持企业积极扩大出口。
对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当年出口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
对年度出口额在200-499万美元、且当年出口增长幅度在20%以上的企业;
按照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每出口1美元分别给予0.01元、0.02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获得省级支持的给予1:1配套资助,省、区级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用金额。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资金支持的如下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1.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中高端人才境外培训,依培训经费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10万元。
2.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对服务外包企业为提高服务外包发展水平,购置用于研发、设计的软硬件,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10万元。
3.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开展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额度的项目,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上级资金补助情况,组织配套资金的申报、审核和补助工作。每年11月集中申报一次。
第四条 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对申请补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公示结果,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的支持企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对收到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高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从2017年1月1日实施。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