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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4

    新开〔2017〕23号

    各局(办、中心),振中街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4日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全区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各项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建立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出勤记录的真实性和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理意见负责,人事劳动局根据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和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工资处理或处罚通知。

      (二)严肃工作纪律。管委会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上班时间严禁利用办公电脑从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各类活动。

      (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管委会各部门均须在工作日使用签到记录本或指纹打卡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强化请销假制度。管委会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并实行逐级报告原则。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管委会各部门在上下班时间使用签到记录本或指纹打卡机进行考勤,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外出,不能按时签到,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各部门于每月月底填写考勤汇总表,并出具部门对迟到、早退、旷工和不按规定休假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工资扣款额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次月第1个工作日报人事劳动局。

      (二)奖惩办法

      1.工作人员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签到为迟到,提前10分钟下班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工资30元;旷工半天按旷工一次计算,旷工一次按迟到或早退的双倍扣发工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管委会通报批评。

      2.上班时间从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各类活动的,发现一次扣发工资50元,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管委会通报批评。

      3.工作人员伪造事实办理病、事假手续,部门负责人不经核实在请假单上签字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部门负责人扣发工资500元,当事人停发工资。

      4.当年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相加超过6个月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和目标奖不予发放。

      5.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原因扣发的工资,由会计服务中心返还给本人所在部门。各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将返还的资金用于奖励工作勤恳、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奖励人员情况报人事劳动局。

      三、假期管理制度

      管委会工作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病假、事假等,均需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的分期轮休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154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管委会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3)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4)新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3)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4)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4.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处理办法如下: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各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无未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次安排,但每次不少于5天,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探亲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对我区职工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和假期待遇作出以下规定:

      1.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管委会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区财政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路费一律按火车硬座票报销,如乘坐硬(软)卧或飞机,费用多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婚假制度

      根据《婚姻法》和国家及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再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婚假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四)产假制度

      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待遇如下:

      1.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下同)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配偶护理假及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3.保胎假:须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按病假待遇执行。

      (五)病假制度

      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河南省人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假超过2个月的还需提供病历证明,否则公务员补助和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工作人员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3.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本人的90%发放,津补贴照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日期不满整月的按日计算,22天/月)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本人的70%发放,津补贴照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本人的80%发放,津补贴中只发放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病假日期不满整月的按日计算,22天/月)

      5.工作人员长期生病,病愈后恢复工作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并未痊愈而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上班时间很短,又请病假的,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7.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8.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本人工资,并按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休病假前未持经领导签字的请假单到人事劳动局备案的(急诊除外),医疗终结后,不予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六)事假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我区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5.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6.事假期间工资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本人工资。

      四、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管委会工作人员请假前需填写请假单,并在人事劳动局备案。如不按规定执行,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管委会班子成员请假,提前向党委、管委主要领导报告;中层正职请假,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须向党委、管委主要领导报告;中层副职请假,经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副科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病、事假7天以上均须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如需续假应在本人获准的假期结束前办理。

      (二)销假制度

      获准请假的工作人员应在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并如实填写销假单上的销假日期,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人事劳动局备案。如工作人员未按批准假期按时恢复工作而伪造销假日期,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举报督查制度

      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管委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核查,如发现部门有瞒报、漏报行为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原新开〔2014〕103号、新开人劳〔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请假申请表

        2.销假单

        3.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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