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2-10
新开办〔2017〕1号
各局(办、中心),振中街办事处:
《新乡高新区机关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0日
新乡高新区机关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务出差管理,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高新区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
二、公务出差界定
公务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经管委会领导同意出国(境)和到城区以外办事、培训、开会等的公务活动。
三、出差审批流程
(一)出国(境)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员出国(境)出差,原则上应属于年度出国(境)出差计划内安排,并提前2个月由出差人依式填写《出差审批表》(出席会议、国际交流等须附有关通知、函件),经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报市外事办审批。
2.出差时间、路线严格按批准后的《出差审批表》执行。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须及时报告,并于事后持出差领队签字的书面说明,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二)国内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员国内出差应于出发前三个工作日填写《新乡高新区出差审批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等须附有关通知、函件,以下简称《出差审批表》)。
2.管委会部门副职以下工作人员的《出差审批表》需经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部门正职的《出差审批表》需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管委会副职的《出差审批表》需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出差,由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
经批准后的《出差审批表》要自行保管,用作日后报销凭据。
3.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事前不能及时办理的,需口头请示管委会领导和部门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填《出差审批表》。
4.出差时间、路线要严格按《出差审批表》批准后的事项执行。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须及时报告,并于事后说明原因,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5.《出差审批表》由出差人在出差结束后报销费用时,作为费用报销凭证与经审核签字后的其他凭证一起交会计中心。
四、出差费用报销
(一)出差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第三方代理,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有关定点服务单位代理。
(二)干部职工出差的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按照《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6〕14号)执行(市财政部门调整时,适时调整)。相关票据由会计中心先行审核。
(三)干部职工出差费用需填写《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简称《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签字后,须经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四)出差人出差结束后报销费用时,应持《出差审批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活动等须附有关通知、函件)和经审核签字后的其他凭证一起交会计中心,由会计中心根据有关财务报销依据对出差人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费用标准严格把关,对超出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予报销。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控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到异地部门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出差人对差旅费发生情况负直接责任,对每笔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出差人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对超出预算指标、经费支出范围、个人审批权限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支出,及其他违反财经政策的支出,不得审批。
(三)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领导审批,无上一级领导的,由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杜绝自签自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