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20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辖区各单位:
《新乡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9日
新乡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使我区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的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石武高速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省道、县道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包括已建成的沼气工程),依法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00只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可养区。关堤乡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高新区范围内107国道以西的区域。
3.高新区范围内东孟姜女河两侧400米区域内。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高新区范围内107国道以东的区域。
2.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内,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井房周围250米范围内。
3.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
4.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5.石武高速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省道两侧500米区域内。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域外,其它区域为可养区。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深入宣传发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区环保分局牵头负责,规划、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禁养区域内的生猪等养殖户不得享受国家补贴等政策。
(三)加强监管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我区水环境质量。
五、实施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关堤乡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农业、畜牧、环保、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林业、水利、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