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15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辖区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新乡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新乡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09〕15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1日
新乡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企业发展,提高全区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设立新乡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用于促进我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区财政财力逐步增加预算安排。
第三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投资项目,用于促进我区装备制造业、生物新医药、新能源汽车、汽车零部件和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
第五条 新乡高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产值、税收、市外或境外资金额度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额度、拨付方法、达标时限和贡献标准。
扶持额度:征地类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5%确定;非征地类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入区后五年内对区贡献度和带动支撑作用确定。
拨付方法:征地类项目原则上分三个节点,按照3:3:4比例拨付;非征地类项目原则上分两个节点,按照1:9比例拨付。
达标时限和贡献标准:征地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主要单体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五年内达标,贡献标准为企业增值税累计达到每亩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征地类项目引导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三个时间节点(或按照进区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拨付。标准是:
1.第一节点:项目主要单体建筑基础验收完成,需提供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及交通城建局出具的基础验收完成的证明。
2.第二节点:超过40%规划许可证批复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完成竣工验收。需提供每个单体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第三节点:超过80%规划许可证批复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完成竣工验收,在达标时限内达到贡献标准。需提供企业达到贡献标准的增值税相关证明及每个单体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依据。
4.申报产业引导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近三个月);
(2)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的进区协议或合同;
(4)项目建设手续(土地使用证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报告批复)。
(5)申报单位的书面请示及申请表(格式附后);
(6)证明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材料和项目现场照片。(按照项目三个时间节点的进度标准提供)。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1)-(4)项材料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第七条 非征地类项目引导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项目入驻和贡献达标两个时间节点(或按照进区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拨付。标准是:
1.项目入驻:完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所需的行政许可等相关入驻手续。装修及设备安装完毕、员工正式进驻营业,形成营业性税收收入。
2.贡献达标:完成承诺的对区贡献度,且承诺的其他事项均已达到要求。
3.申报产业引导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近三个月);
(2)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的进区协议或合同;
(4)申报单位的书面请示及申请表(格式附后);
(5)证明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材料和项目现场照片以及区财政贡献相关材料。(按照项目入驻和贡献达标两个时间节点的进度标准提供)。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经济发展局将兑现申请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研究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进区协议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由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酌情提出暂停、核减、取消或收回引导资金的方案,报请主任办公会研究。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化的;
3.项目单位在达标期限内没有达到贡献标准的;
4.项目用地处于查封期间的;
5.项目用地处于闲置状态,违反土地相关规定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国外内知名企业投资的项目和有重大带动支撑作用项目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正在实施的项目引导资金未拨付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按原议定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