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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5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辖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发挥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引领示范功能,积极化解科技型中小企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日
 
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新乡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引领示范功能,依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和《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科条〔2016〕9号)的有关规定,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科技贷”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为规范高新区“科技贷”业务操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区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科技贷”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科技统计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金融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
  (二)确定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督制度;
  (三)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四)审议科技信贷准备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五)定期评估合作银行信贷情况和政策绩效;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统计局,由科技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新乡高新区科技贷业务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对已纳入和即将纳入科技贷业务体系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科技贷业务总体情况;遇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三)跟踪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
  (四)发生呆账、坏账损失时协助合作银行追偿。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配合推进科技贷业务工作。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将科技信贷准备金足额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科技信贷准备金采取逐年清算的方式,按一年定期存款计算利息,利息用于开展日常工作发生的费用及科技信贷准备金滚动发展。账户本息的任何处置,须经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处理存入的资金。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
  (二)具有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三)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需求;
  (四)建立针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五)如要求实物资产抵质押,则实物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贷款金额的30%;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的1.3倍;
  (六)年度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
  (七)提供不低于科技信贷准备金规模10倍的贷款额度;
  (八)优先选择开设科技支行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
  (九)领导小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不得另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科技贷支持的对象是税收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功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二)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第三方征信渠道(人行、法院、税务、环保等)中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主营业务清晰,经营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企业不存在过度授信、过度担保、过度投资和大额民间借贷等重大不利风险;
  (五)企业最近一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有参与科技贷业务意向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察后,决定是否将企业纳入新乡高新区科技贷业务企业名录库。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纳入名录库的企业以推荐书的方式,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合作银行在收到推荐书后,开展专业测评,决定是否授信。
  第六章  风险承担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5%向合作银行缴纳风险保证金用作质押担保,在偿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须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代偿程序。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科技信贷准备金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进行承担。
  第十五条  代偿后,合作银行仍应积极向贷款企业追偿,追偿获得的金额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及时退还各方。在追偿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充机制。出现代偿后,科技信贷准备金不足部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及时补足。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科技贷业务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察局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八条  区科技统计局牵头定期对科技信贷准备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做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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