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5-31
各有关部门:
《新乡高新区新上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高新区新上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办法
为规范全区新上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入库率,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全区经济运行情况,促进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当年新进入统计“四上”企业库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5〕82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对新上规模以上企业(新建成投产、成长型)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建成投产企业:上年第4季度或当年新建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重点服务业。
成长型企业:非本年度注册且已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重点服务业。
(二)新建成工业企业投产时间须在区经济发展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规定的筹建期间内。
(三)工业企业申报时,当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申报时,批发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企业申报时,企业从业人员须在50人及以上或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凡国家统计局新批准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执行相关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每个企业(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重点服务业法人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若还在规模以上库中,区财政再给予每个企业5千元的奖励。
对于当年进入批发零售规模以上统计库的大型商贸市场法人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若还在规模以上库中,区财政再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
(一)符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当年新进入统计“四上”企业库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5〕82号)的企业,在享受新乡市财政奖励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奖励办法。
(二)因各种原因退库再进库的,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新建成投产企业实行月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月15日开始,到月底结束;成长型企业实行年申报制度,申报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间执行(大约在9月到11月之间)。
(二)所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为纸质材料。
(三)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成投产的“四上”法人单位需提供材料:审核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经济发展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1)、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成长型企业除了无需提供“新投产单位申报书”外,其余资料均与新建成投产企业申报资料相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