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4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现将设置的 “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的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所属公职人员。
  二、存入范围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在公务或社交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的折价款;
  (二)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的折价款;
  (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认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的现金、礼金和实物的折价款。
  三、存入方式
  (一)缴款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设在高新区内的各个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存入“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
  (二)缴款人在办理廉政账户缴款时,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只需说明存入“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即可,根据缴款人的意愿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存入。
  (三)缴款人向“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缴款,受理银行在收妥钱款后须向缴款人提供现金缴款单作为个人缴款凭证,缴款人凭此凭证证明上交的时间、币种、金额,缴款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收据。
  四、管理使用
  (一)“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由高新区纪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共同实行专属保密管理,对缴款人姓名、缴款数额等予以保密。
  (二)“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不设其他支取方式,缴存的资金,由高新区纪委负责会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每年年末全部上缴高新区国库。
  (三)除高新区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有关信息,不得泄漏廉政账户的有关情况。
  五、其它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及时主动缴入“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的,视同上交组织,按实际情况认定性质。
  (二)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遵照本规定,在组织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前,如数将所收受的现金上缴“新乡高新区581廉政账户”的,作为免于处分或从轻处分的情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上缴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的折价款。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中共新乡高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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