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0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驻区各单位:
    为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发展我区居家养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养老形式。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空巢老年人增多,需要提供生活照料等方面服务的老年人迅速上升,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2、坚持依托社区。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
    3、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二、推进居家养老工作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区基本形成“9073”的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区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适应老年人需求、具有高新区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科学规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我区"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推进养老服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支撑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平台。2013年建成一所综合性老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15年六个城市社区分别建立一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用医养结合的模式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子女临时不在身边、需要日托或整托老年人的看护需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为养老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三)造就一支居家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同时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提倡中青年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  
    (四)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依托市12349居家养老网络呼叫中心落户我区的优势,在各个社区健全12349网络呼叫中心服务站,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家政服务、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适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五)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所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六)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科学准确的现代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效运行,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做好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摸底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
    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措施。
    (一)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设标准。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套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社区预留用房应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对按规定运营的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根据其实际服务老年人数,由区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对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用水、电、煤气和暖气,执行民用价格。
    (三)支持企业经营居家养老服务。对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支持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依托社区,通过新建、改建或吸收现有餐饮单位加盟等形式,开办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和集中用餐等服务的社区食堂。根据社区食堂的服务类型和服务能力,给予经费补贴。
    (五)支持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对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照料等级给予适当补贴。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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