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5

新开办〔2012〕13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各单位和部门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新政办〔2006〕16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20号)精神,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对全区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组织收入工作的逐步深入,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通、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收入较快增长。为进一步明确部门协税责任,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促进财政稳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共管、财税主办、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总体规划,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着力构建社会各界参与的立体化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形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必须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2、客观公正原则。以客观公正为前提,增强综合治税工作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综合治税工作正常开展。
    3、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应在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自觉主动地服从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高新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副书记郝莉任组长,管委会主任助理谢波、区国税局局长苗湘莲、区地税局局长王守顺、区财政局局长田维琳任副组长,综合治税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管委会主任助理谢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闫凤山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分析财政收入形势,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财政增收的措施;二是收集需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三是收集并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四是定期对各相关部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评估考核,对落实协税责任情况督导检查。所需办公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二)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每月例会制度、涉税信息传递反馈制度、纳税人缴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税收违法信息举报制度和综合治税部门单位责任督查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协税护税作用,认真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三、协作部门及工作职责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驻区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职责。一是经发、国土、公安、城建、房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税收前置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坚持“先税后证”,即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审验、核发证件、出具证明、支付款项过程中,对所办业务和办理对象的完税情况进行联合控管,依法应当先行缴税的,要先查验完税凭证,后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向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对重要涉税信息或税务部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及时报送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机关,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税务部门应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工作,查找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全区范围内的共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同税务部门加强涉税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净化税收环境。五是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综合治税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协税护税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税工作氛围。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 区国税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开业、变更、注销、转非登记信息;区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等信息;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区缴纳地方级税收前30户重点企业纳税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二) 区地税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开业、变更、注销、转非登记信息;区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等信息;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缴纳地方级税收前30户重点企业纳税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三) 区财政局
    1、在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时,要审核该项目完税凭证和建筑业专用发票是否齐全,应入我区的相关税种是否足额缴入区级国库。凡无法提供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2、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进行日常会计监督中,要加强对其入账发票的监督检查,发现假发票入账的,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3、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重大项目资金安排拨付信息。
    (四) 区经济发展局
    1、在组织所负责的进区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查验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凡未能提供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2、在拨付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时,要将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和兑付安排按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兑付,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凡未能提供的,不予拨付该项资金。
    3、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季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时间、施工单位、工程预算金额等信息。
    4、每月25日前提供上月区属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信息;提供全区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运行质量情况。
    (五) 区科技统计局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
    2、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我区企业享受中央、省、市、区级各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 区国土局
    1、对新增建设用地,国土分局在供应土地时,土地价款中应包含耕地占用税。供地后,由区财政局从土地收入中直接按土地供应面积和适用税率测算的耕地占用税分解入库;区地税局根据区财政局开具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入库凭证对应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对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耕地占用行为,仍按以前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定期更新土地基准价格,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及时公布。
    3、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土地转(出)让信息。
    (七)区公安分局
    每季度终了15日内由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供上一季度查处的涉税案件情况。
    (八) 区房管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房屋预售许可信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销售信息;房产转(受)让、房屋租赁等有关信息。
    (九) 区工商分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纳税人股权变更信息;每年7月5日前提供企业年检信息。
    (十)区城建局
    1、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备案时,应查验相关项目建筑业税收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路网改造投资计划工作信息,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情况;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十一)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高新区经办机构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辖区参保企业就业信息。
    四、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
    综合治税工作纳入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将于每年年终组织总结考评工作。
    (一)考核对象。管委会各协税护税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包括:是否严格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与税务部门依法协商确定的协作控税义务;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递送本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是否认真执行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它综合治税工作任务等。
    (三)考核程序。由管委会督查室和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考核工作。
    (四)奖惩措施。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将由管委会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或不按要求履行协作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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