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9


新开〔2012〕67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
    《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管理办公室
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快孵化器的建设,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和火炬办)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房租、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2、创业中心、火炬办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每月末,创业中心、火炬办应将房租、物业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等全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创业中心、火炬办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
    2、创业中心、火炬办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创业中心、火炬办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4、创业中心和火炬办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预算(计划)管理和审批

    1、创业中心、火炬办应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2、创业中心、火炬办应根据年度预算及实际情况于每月末编制下月支出预算(计划),经主管主任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由主管财政主任、主任助理审批后,于下月初五日内拨付给创业中心、火炬办使用。
    3、申请财政补贴的支出预算(计划)需报高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财政局方可给予补助。
    4、创业中心、火炬办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计划),经营支出由创业中心、火炬办负责人、主管主任审批后支出。公用支出由创业中心、火炬办主任审批后支出。

四、资产管理

    1、创业中心、火炬办应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事业健全发展。
    2、创业中心、火炬办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3、创业中心、火炬办资产处置应按管委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对保证金等负债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五、附则
    1、创业中心、火炬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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