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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2


新开办〔2012〕8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驻区各单位:
《新乡高新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新乡高新区城区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噪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和提高城市噪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幸福新乡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高新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耿建功  区纪检书记
    副组长:任光军  区环保分局局长
            刘玉平  区公安分局局长
            祁增伟  区城管局局长
    成  员: 王  永  区综治办主任
            徐善胜  区城建局局长
            张立鹏  区事业局局长
            朱芳龙  区监察室主任
            姚  雷  区工商分局局长
            张孟千  关堤乡乡长
            桑佩梅  区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城建、城管、工商、教育、卫生、关堤乡、办事处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和公安部门分别做好工业、建筑施工、交通和社会生活等噪声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分工
    (一)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公安交警部门监督管理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确保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
    (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搬迁重建等工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审批制度,对噪声污染控制不达标的,不得审批、不得开工、不得投产、不得试运行生产等;凡产生噪声污染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卫生部门才准予核发卫生许可证、文教部门才准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准予办理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危害的项目;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居民区内安装、使用高噪声设备。
    (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以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城管部门应严格审批广场宣传活动,及时制止将广播喇叭摆放店外行为;教育部门应引导学校按噪声排放限值播放课间操。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应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四)娱乐场所业噪声污染防治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等学习、工作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
    环保、公安、工商、文教等部门,应加强对现有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各种网吧、KTV等休闲娱乐场所)的环境监督管理,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对边界噪声超标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强制关闭。同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此外,医院、学校、党政、机关、团体科研单位及住宅周围不准开设营业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核准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的,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30分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
    (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凡在高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分贝值和将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并填报《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申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并报交通城建部门备案。在居民、商业区、文教科研区等特殊住宅区施工作业的,夜间和午间(夜间指晚上22时至次日上午6时,午间指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30分)不得使用各种高噪声建筑工程机械(如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风钻、振捣机、混凝土搅拌机和电锯等);如遇施工工艺需要或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连续施工的,需提前3日报区环保部门审批,并公告附近居民。
    因检修、抢修等紧急情况施工作业使用高噪声建筑机械的,不受前条规定限制,但应及时并实事求是向区环保部门电话报告;抢修抢险完毕后,应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备案。
    对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环保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并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城建部门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统一供应城市建筑施工所需的混凝土,并制定相配套的措施、政策,以降低分散施工搅拌产生的机械噪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在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关堤乡、办事处、交通、工商、教育、城管、卫生、监察室等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生产噪声和娱乐场所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社区、居住小区、商住楼的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明确专干参与管辖范围内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大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力度,对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自觉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典型进行正面报道;对个别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区环境噪声整治办公室要及时向管委会报送专项整治情况和工作动态,争取各方面支持。
    (三)依法行政,确保实效。各部门要按照《新乡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噪声整治工作职能。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按照“有照的要加强管理、无照的要坚决取缔”的原则,加强对居民区等敏感区域开办经营项目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根据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受理登记注册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对于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环保审批手续、营业执照、文化娱乐业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环保部门要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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