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23


新开〔2012〕54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推进品牌农业战略的意见》(新政〔2012〕6号),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高新区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意见。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的意义
    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有利于农业种养产业向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国际国内大型涉农企业向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集中,做大做强农业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培育国际国内农产品知名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农业服务业和物流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品牌农业、农业产业化、质量安全”三位一体的发展方针,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题,以农业产业集聚区、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为载体,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着力点,依据我区的优势,重点发展食品饮料、城郊果蔬两大农业产业化集群。
    三、重点工作
    依据我区农产品优势,重点发展食品饮料、城郊果蔬两大农业产业化集群。管委会对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负总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一)食品饮料产业化集群。集群核心地位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道清路南侧,覆盖区域为道清路以南,孟姜女河以北,107国道以西,新飞大道以东。集群内龙头企业以娃哈哈、金利尔、乐华等食品加工企业和佐今明等中草药制药企业为主。
    (二)城郊果蔬产业化集群。在生产基地发展区培育以庄岩村为中心的城郊果蔬生产产业集群,覆盖区域为三干渠以东的农业生产区域。集群内发展温室蔬菜大棚种植、特色干果、奶牛养殖、生猪养殖等特色种养殖。集群发展带动农户300—500户,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率30—40%。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1000—3000余人。
    四、加大政策扶持
    (一)完善用地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内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养殖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用电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供配电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化集群生产用电的需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给予支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培育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给予农业产业化集群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或种植原料基地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支持。给予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购置检测仪器设备、新建农产品物流、批发市场资金补助。
    (四)鼓励科技创新。整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等资源,建立公共研发推广服务平台,提升科技创新与推广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专利,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对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的给予奖励。
    (五)推动对外开放。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涉农企业开展资本、技术、人才合作,大力引进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六)强化人才培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的培训投入,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适应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需要的人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乡高新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二)强化配套服务。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功能,支持金融、法律、会计、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辅导中心等配套服务体系向农业产业化集群拓展,提供优良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融合,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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