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6-19
新开〔2012〕41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建立市区电(机)动三(四)轮车
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
为进一步巩固依法整治规范市区电(机)动三(四)轮车工作成果,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的意见》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从2012年6月16日起,实行长效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以建设幸福新乡为目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原则,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区电(机)动三(四)轮车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电(机)动三(四)轮车非法营运反弹,规范管理其他电(机)动三(四)轮车,营造良好的市区交通环境。
二、责任主体及职责
负责市区电(机)动三(四)轮车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振中街办事处、关堤乡政府、南环派出所、城建局、城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社会事业局(残联)。
(一)振中街办事处、关堤乡政府:振中街办事处、关堤乡政府是本辖区电(机)动三(四)轮车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电(机)动三(四)轮车车主及车辆进行监督,防止非法营运出现反弹。
(二)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电(机)动三(四)轮车无标识、无持有证、闯禁行、闯限行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及时受理处置长效管理中的治安案(事)件。
(三)城建局:负责查处辖区电(机)动三(四)轮车等非法营运行为;对各部门查获的非法客运行为,协助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严格处罚,建立档案并列入“黑名单”重点管理。
(四)城管局:负责与市城管局联系沟通,协助处理电(机)动三(四)轮车举报投诉工作,适时指挥、监控三(四)轮车违法行为。
(五)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打击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机)动三(四)轮车行为;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机)动三(四)轮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质监分局:负责打击处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机)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事业局(残联):负责做好预防、处置残疾人电(机)动三(四)轮车非法营运反弹工作。
三、工作内容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原则,振中街办事处、关堤乡政府以管人管车为主,负责整治规范本辖区电(机)动三(四)轮车,确保本辖区电(机)动三(四)轮车不再上路进行非法营运;各相关职能部门以路面查扣为主,负责对全区电(机)动三(四)轮车进行路面规范整治,发现违规车辆现场及时查处。具体工作如下:
(一)振中街办事处、关堤乡政府工作
建立乡领导、办事处领导包社区、村、各村、社区干部包组(户)的层层分包工作责任制度,把辖区内车辆管理与乡、办事处、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实行“人盯人”,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具体干部身上。
(二)各职能部门工作
1、分工协作。各职能部门之间坚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市区交通环境。
2、路面整治。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负责常态化管理,发现无标识、无持有证、闯禁行、闯限行、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含改装、拼装的三四轮车)现场扣押,及时处置。在市区主干道、主要路口实行分包人公示制度。
3、源头控制。质监分局、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好电(机)动三(四)轮车的生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加工、改装、拼装电(机)动三(四)轮车等违法行为;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机)动三(四)轮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效能监察。纪委监察室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市2012年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49号)要求,对各部门整治电(机)动三(四)轮车工作进行效能监察,每月通报一次监察情况。
四、工作奖惩
(一)纳入目标管理
由人劳局将整治规范三(四)轮车工作开展情况与单位评先评优挂钩,对完不成任务、出现反弹的单位和负责人,在年度评奖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实施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到位,导致三(四)轮车出现反弹、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对主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对第一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四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建议党委、管委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免职或调离处理。
(三)实行经济奖惩
对监控到的违反《新乡市市区三(四)轮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职能部门每辆500元处罚,给予举报机关或个人200元奖励。属于无标识、无持有证、闯禁行、闯限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给予公安分局每辆500元处罚;属于非法营运的,给予城建局每辆500元处罚;属于辖区残疾人非法营运的,给予残联每辆500元处罚;对非法拼装、改装、生产、销售电(机)动三(四)轮车的,给予工商、质监部门每辆500元处罚。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车辆所有人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所在的乡、办事处给予每辆500元处罚,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