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15
新开〔2012〕29号 签发人:李国建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方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实施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申报用地总面积66.0072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1.5549公顷),涉及我区用地面积66.007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54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全部用于工业项目,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拆迁涉及高新区刘堤村、马堤村、塔小庄村宅基地,西杨村企业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刘堤村3户,货币安置18人;马堤村9户,货币安置52人;塔小庄村18户,货币安置106人;西杨村企业1家,村民11人,货币安置11人。该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关堤乡政府具体实施,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配合。
二、拆迁范围、期限和安置房要求
(一)拆迁范围:刘堤村0.0959公顷、马堤村0.21公顷、塔小庄村1.0689公顷、西杨村0.1801公顷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拆迁期限:该批次经省政府批准后,我区将尽快组织拆迁。
(三)安置房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负责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划,在拆迁涉及村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建设拆迁安置住房。
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被拆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土地上被拆除的房屋,有房产证的,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有房产证的,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0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平均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助。货币补偿或一次安置到位的补助一次,周转过渡的补助两次。
(三)安置拆迁顺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先安置后拆迁。将拆迁的企业安置到区内的标准厂房,保证乡镇企业正常生产后再进行拆迁。对已批准拆迁土地上的拟拆迁户,每户至少安置一套住房,然后再进行拆迁,待该村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再对所拆迁住户进行安置。
高新区管委会将严格按国土资发〔2010〕96号、《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新政〔2004〕64号)规定,确保被拆迁乡镇企业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落实到位,不实施强行拆迁。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安置补偿 方案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