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方案

发布日期:2012-05-15

 

 


新开〔2012〕29号                        签发人:李国建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方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实施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申报用地总面积66.0072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1.5549公顷),涉及我区用地面积66.007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54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全部用于工业项目,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拆迁涉及高新区刘堤村、马堤村、塔小庄村宅基地,西杨村企业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刘堤村3户,货币安置18人;马堤村9户,货币安置52人;塔小庄村18户,货币安置106人;西杨村企业1家,村民11人,货币安置11人。该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关堤乡政府具体实施,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配合。
    二、拆迁范围、期限和安置房要求
    (一)拆迁范围:刘堤村0.0959公顷、马堤村0.21公顷、塔小庄村1.0689公顷、西杨村0.1801公顷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拆迁期限:该批次经省政府批准后,我区将尽快组织拆迁。
    (三)安置房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负责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划,在拆迁涉及村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建设拆迁安置住房。
    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被拆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土地上被拆除的房屋,有房产证的,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有房产证的,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0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平均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助。货币补偿或一次安置到位的补助一次,周转过渡的补助两次。
    (三)安置拆迁顺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先安置后拆迁。将拆迁的企业安置到区内的标准厂房,保证乡镇企业正常生产后再进行拆迁。对已批准拆迁土地上的拟拆迁户,每户至少安置一套住房,然后再进行拆迁,待该村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再对所拆迁住户进行安置。
    高新区管委会将严格按国土资发〔2010〕96号、《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新政〔2004〕64号)规定,确保被拆迁乡镇企业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落实到位,不实施强行拆迁。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安置补偿  方案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8份)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