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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5

    新开〔2019〕43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

      现将《新乡高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6日

新乡高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关堤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四条 关堤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完善水利服务机构;

      (三)落实国家有关农村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主任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关堤乡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赋予其履行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最直接、最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供水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

      (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体检合格后,持相关证明上岗;

      (五)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供水单位及管护人员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

      (三)负责抄表收费、水质送检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第十条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一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情况,做到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

      第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第二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水价核定应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规范票据。用水户按规定时限缴纳水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栏目 :新开〔2019〕43号《新乡高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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