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规范新乡高新区产业园区不动产分割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04

    新开〔2019〕89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有关驻区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区“开发区+自创区+自贸区”的“三区合一”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带动作用,规范我区产业园区不动产分割转让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业园区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

      是指受让人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产业园区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与转让人共同申请把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具备产业集聚功能,建成后可用于出租或出售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研发、生产性服务业或用于开发建设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器)的产业园区,如工业生产类、工业研发类、工业现代物流类以及孵化器类,其不动产分割转让均适用本意见。

      三、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1.项目要求

      (1)项目需区经济发展局立项批准或备案,具备产业集聚功能,符合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

      (2)项目签订有《进区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的,其固定资产投资的进度和额度达到《进区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等相关要求,并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人方可提出转让申请。

      2.不动产自持要求

      (1)如已签订的《进区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等对自持比例、自持年限有相关约定,须满足协议约定。

      (2)如无约定:转让人自持不动产比例不得低于20%、自持年限不得低于5年;自持期间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和抵押融资。

      3.分割转让方案的相关要求

      (1)转让人对自持部分以外的不动产,可按基本单元分割转让。

      基本单元是指经规划批准,符合现行住建、消防、环保、安监等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楼宇或特定空间,以栋、层、套、间为主要形式。

      (2)分割单元必须是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3)可分割转让的不动产具体范围须在分割转让方案中给予明确。

      (4)受让人分割转让后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房屋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4.其他要求

      (1)转让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可分割转让的不动产可通过预售和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转让。预(销)售应当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可分割转让的不动产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其涉及的土地原则上以宗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确权。

      四、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动产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分割转让方案(内容包括拟转让不动产基本情况、自持部分的情况以及明确的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

      4.不动产预售须提供投资额度达到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不动产销售须提供不动产已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形成审核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本文件出台前已经办理不动产预(销)售手续的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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