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3

    新开〔2019〕13号

    各有关部门,振中街道:

      现将《新乡高新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8日

新乡高新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工作文件精神,依据《新乡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以下人员:

      1.现任社区“两委”成员,经考评合格并依法当选,聘任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

      2.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经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选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

      3.当选社区“两委”成员,在职数范围内,经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聘任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

      第三条 每个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为7-9名。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共建美好家园。

      (二)组织和推动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履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各项职责和任务。

      (三)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居民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记录好“民情日记”。

      (四)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治安、环境卫生、劳动保障、就业服务、困难帮扶、矛盾调解等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五)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区域性社区共建、精神文明建设、便民利民专项服务,积极培育、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的开展。

      (六)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 选聘任用

      第五条 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选聘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出现缺额时,由高新区人力资源部、社会事务局、振中街道办事处组织选聘。

      第六条 选聘社区专职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社区工作,有奉献精神,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新乡市户籍。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任制,由振中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与社区“两委”届期一致,期满考核评议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八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岗位教育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应不少于5天。新选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个人档案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存放管理。

      第十条 规范日常管理制度。振中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功能职责,合理设置社区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三活四清五百家六必访”工作法,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一站式服务、代理代办等服务制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得借调到其他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在本辖区范围短时间内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备案。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办〔2017〕13号)规定执行。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月生活补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每月生活补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60%;社区党组织委员(居委会委员)每月生活补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没有担任社区“两委”成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按照社区党组织委员(居委会委员)标准执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生活补贴要随着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当月。

      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每年每个社区配套10万元工作经费,其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社区工作者本人承担。生育、工伤保险分别按社区工作者月生活补贴标准的1.3%、0.3%的比例由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社区工作者月生活补贴标准10%的比例缴纳。

      第十二条 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新办〔2013〕6号)文件规定,对在岗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从次年1月起给予一定的职称补贴。原则上初级、中级、高级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元、100元、150元。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以及年休假。具体实施按照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管理的规定》(新开〔2017〕23号文)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和任期考核评议制度。年度考核评议每年年底组织进行,任期考核评议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前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评议由振中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振中街道办事处职能科室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评议结果报区人力资源部、社会事务局备案,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激励表彰

      第十六条 关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第十七条 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评选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及时予以宣传、表彰。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按以下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一)请销假

      考勤由振中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负责,社区“两委”成员请销假参照高新区管委会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带薪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产假续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3)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4)新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2)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3)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4.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次安排,每次不少于5天,不跨年度安排。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和国家及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再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婚假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四)产假

      1.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配偶护理假及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3.保胎假须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按病假待遇执行。

      (五)病假

      病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超过2个月的还需提供病历证明。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本人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日期不满整月的按日计算,22天/月)。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本人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本人的80%发放(病假日期不满整月的按日计算,22天/月)。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本人工资,并按公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探亲假

      1.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社区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体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社区工作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区财政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财政负担。路费一律按火车硬座票报销,如乘坐硬(软)卧或飞机,费用多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七)事假

      1.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5.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6.事假期间工资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假满后,及时告知相应的审批领导销假。凡未经领导审批签字,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出勤考核作为年终百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迟到一次扣0.5分,事假每半天扣除1分,病假减半,旷工半天扣5分。

      第八章 辞退解聘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社区专职工作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度考核评议或任期考核评议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社区党组织成员被撤销职务或居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罢免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符合法律有关病退条件的;

      (三)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的。

      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按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八章 岗位变动及职务晋升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晋升。

      (一)社区主任、副主任任职资格:

      1.年度考核称职。

      2.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晋升由振中街道办事处、社区推荐,经考察、民主测评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进行选举,方可就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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