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6

新开〔2023〕17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有关驻区单位: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6日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推进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及应急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防御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地质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科学高效的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体系,提高高新区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辖区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防灾工作重心前移,突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加强装备和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等机制,进一步提升重大地质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区级组织指挥机制,形成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村为主的管理体制。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各部门和单位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高应对地质灾害事件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理论引导和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应对地质灾害事件的科技支撑能力。

1.6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附件1)

1.7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

我区不位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新乡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公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办公室、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高新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管委会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

2.2.2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落实指挥长的工作安排;指导协调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做好日常防御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全区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预案。

2.2.3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工作。

区党政办公室:按照市级要求,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重特大地质灾害灾后的重建规划编制;协助上级完成灾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提出安排煤电油气运保障相关储备物资动用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区级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技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对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负责指导农村村民自建房和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损毁的城市供气、供水设施抢修和受灾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指导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指导相关工业行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驻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高新公安分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鉴别;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在农村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过程中,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收集、报告工作,指导、督促做好灾区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监测雨情、水情、工情,对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损失;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林场、森林公园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技支撑。

3 预报预警机制

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要会同上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并联合区应急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共同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3.1预报预警

3.1.1气象预报预警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形成覆盖全区的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各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3.1.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1.3预警信息发布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应及时根据上级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预警,充分发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应及时通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在网络平台、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向公众发布,通过通信网络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3.1.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管委会、乡镇政府、振中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组织受灾害威胁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及应急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适时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等部门开展会商,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发展趋势;指导预警区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预警响应及地质灾害发生处置相关信息。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主管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组织专家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各级防灾责任人、技术人员、群测群防员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抽调人员组建技术专家组,随时赶赴一线开展技术支撑工作。

督促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和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督促做好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如遇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区社会事务局: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对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进行巡查排查;指导督促做好林场、森林公园内的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做好对预警区域内人员进行撤离的准备,如遇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根据预警信息,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结合预警区域巡查排查结果,适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适时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会商,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发展趋势,调度预警区域值班值守、巡查排查、预警响应、灾情险情处置等情况;指导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预警响应及地质灾害发生处置情况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主管副局长负责指挥协调,主管负责人在岗带班,局地灾应急办公室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组织专家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各级防灾责任人、技术人员、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组建应急调查队伍,随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督促对农村村民自建房和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密巡查排查,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密巡查排查,每日18时报告工作动态,如遇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区社会事务局:督促教育系统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密巡查排查,做好危险区域内的师生转移准备;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对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加密巡查排查;指导督促做好林场、森林公园内的地质灾害加密巡查排查,做好对预警区域内人员进行撤离的准备,每日18时报告工作动态,如遇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根据预警信息,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结合预警区域巡查排查结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每日8时、18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同时按相关规定报送市委、市政府。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开展会商,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发展趋势,及时调度预警区域值班值守、巡查排查、预警响应、灾情险情处置等情况;组建由管委领导带队的区督导组赶赴红色预警区域督导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预警响应及地质灾害发生处置情况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局长负责指挥协调,主管副局长在岗带班,局地灾应急办公室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各级防灾责任人、技术人员、群测群防员对地质灾害隐患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排查;组织专家和应急调查队伍赶赴红色预警区域,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督促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和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排查,督促对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排查,每日8时、18时报告工作动态,如遇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督促、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社会事务局:督促教育系统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排查,对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师生进行转移避险;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对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排查;指导督促做好林场、森林公园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排查,关闭预警区域内的林场、森林公园,每日8时、18时报告工作动态,如遇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根据预警信息,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每日8时、14时、18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3.1.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汛情监测等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三级(黄色)以上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预警自行解除。

3.2信息报送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统一负责,遵循“有灾必报、归口管理”的原则,遇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报告。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2.1速报时限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在4 小时内速报管委会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在12 小时内速报管委会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要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3.2.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4 避险转移安置

4.1避险转移安置原则

避险转移是地质灾害防御的主要措施。属地政府为避险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避险为要”,按照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以集体避险转移与个人自主避险相结合。情况紧急时,转移责任人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4.2避险转移安置对象

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表的要求,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同时查访掌握汛期重点时段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旅游、务工、探亲等流动人群,确保情况紧急时应转尽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3避险转移路线

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提前制定好避险转移路线。转移路线要避开跨河、跨溪或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将拟定的避险转移路线、安置点和地质灾害隐患信息制作为警示标识牌,设置在醒目位置。

4.4安置地点和方式

安置点应选择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内,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来确定。可采取就近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引导转移群众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租住宾馆、搭建帐篷等。及时对转移安置的群众进行登记,妥善解决安置人员的饮食起居。

4.5结束避险转移安置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结束后,属地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危除险,并对原划定危险区域内的道路、房屋及其它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可以安全返回的,有序组织群众返回。

5 应急响应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后,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所属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开展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5.1.1启动条件和程序

辖区内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报经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同意后,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1.2指挥与部署

(1)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及技术支撑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2)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2.1启动条件和程序

辖区内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报经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同意后,启动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2.2指挥与部署

(1)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及技术支撑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2)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3.1启动条件和程序

辖区内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及技术支撑工作。

5.3.2指挥与部署

在特殊时期或重要地段,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以及灾害灾情险情影响范围。

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及技术支撑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1启动条件和程序

辖区内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由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及技术支撑工作。

5.4.2指挥与部署

区应急指挥机部要根据需要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及技术支撑工作。

5.5信息发布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未经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批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6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属地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成因和应急处置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向管委会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7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属地政府要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 应急保障

6.1应急技术保障

我区作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应急队伍

区各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应急资金

要将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6.4应急物资

属地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抢险、会商和通信等专业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5通信保障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7 奖惩

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豫政〔2012〕2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汛期:一般指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通知为准。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 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 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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