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新开工程改革办〔2022〕1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乡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8日

 

新乡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 号),《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34号)文件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本细则所称“联合测绘”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各项测绘业务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做到部门之间成果互认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多头测绘,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

二、适用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监督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流程,联合测绘的范围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现状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监督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不动产登记阶段主要包括房产测量。

整合后每个阶段的测绘事项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经招投标或委托,由一家联合测绘机构承担。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三、测绘标准

“联合测绘”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遵守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房屋代码编码规则》(JCJ246-2012)、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测绘单位须按照住建、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四、资质要求

承接我区“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工程测量(包括地籍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子项)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测绘资质。承接单位须在国家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测绘活动。

五、测绘形式

原则上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一家测绘资质单位完成全部测绘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可由一家牵头、多家联合组成联合体开展联合测绘。

六、收费标准

测绘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结合本区实际进行收费,并逐步探索“数据共享、服务并联”的工作模式。“联合测绘”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导致多方纠纷后果。

七、工作流程

(一)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名录库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联合测绘机构进行联合测绘项目的委托,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名录库中的测绘单位进行招标,确定承接单位。

(二)项目备案。联合测绘机构应当在联合测绘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前,携联合测绘合同向市政务服务大厅联合测绘窗口进行联合测绘项目备案。备案结果及时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联合测绘机构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有关管理部门和联合测绘机构。

(四)成果报送。联合测绘机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建设单位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量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建设单位要将合格的测绘成果报送给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部门。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予以认可,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大厅联合测绘窗口告知相关事由,经联合测绘窗口审核后,建设单位可再次在名录库中选择新的联合测绘机构,并由受委托的联合测绘机构重新备案。中止联合测绘之前已完成且已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其成果应当有效。

八、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联合测绘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联合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参与联合测绘工作的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质量监管工作,加强对联合测绘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成果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测绘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严格法律责任。本细则公布后,建设单位均应按照要求开展“联合测绘”业务,及时与测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测绘单位应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保证涉密数据严格管理。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细则公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联合测绘”业务的,鼓励按本细则实行“联合测绘”,细则公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联合测绘”。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