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新乡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运行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持续增强政务服务效能,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由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法设立的,集中办理企业与群众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本办法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服务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政务服务科负责政务服务中心日常服务管理与监督指导,通过标准化流程确保服务透明高效,切实保障企业与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涵盖窗口服务、网上办理及咨询解答等环节,致力于构建便捷、高效、规范的政务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办事体验。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服务流程,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
二、运行服务
第五条 凡企业与群众申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各相关部门应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包括线上办理渠道)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文)及送达全流程,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首问负责、帮办代办、咨询辅导等服务机制,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及免费寄递等服务,形成“进门有引导、办事有辅导、全程有帮办、结果免费寄”的全流程服务闭环。
第七条 对企业和群众现场提出的咨询事项,或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并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清单;属复杂、疑难问题无法当场答复的,原则上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通过电话等其他渠道提出的咨询,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关联性,分领域设置综合窗口,平行受理相关业务,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中心可依据受理业务量、群众等候时间等因素动态调整窗口设置,确保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不断提升办事效率。
第九条 对具备自助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应配备政务服务自助终端设备,合理设置电脑自助办理专区,常态化提供咨询辅导与帮办代办服务。自助终端应配备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便于企业和群众高效完成事项办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通过自助渠道办理业务,有效减少等候时间。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有诉即办”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健全诉求受理、转办、督办与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问题及时有效解决,提升服务透明度与满意度。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意识形态安全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应主动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及审批结果,便于公众查询与监督。同时应规范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与示范文本。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主要针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各窗口工作人员,包括岗位职责、仪容仪表规范、服务规范(含语言与行为标准)、考勤与出勤纪律(含上下班时间与请假制度)及培训考核机制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范,保障政务服务质量和效能。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涵盖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的定期检查、服务质量评估、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等环节。通过组织窗口自查、实施现场巡查等方式,重点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效能及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应致力于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问题及时发现与纠正。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接收渠道、处理时限及反馈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投诉事项及时受理与高效处理,实现闭环管理,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涵盖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等方面。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与数据安全。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培训,落实应急预案,保障政务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防范信息泄露与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应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下班时应切断本岗位所有电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电源(特殊要求的除外),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位置,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七条 应高度重视办公场所安全,保持办公区域整洁有序,严禁在操作台放置水杯、易燃易爆物、腐蚀性物质、强磁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严格落实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水等安全措施。
六、附则
第十八条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须严格遵循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运行效果适时调整与完善,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附件:1.政务服务大厅导办帮办服务规范
2.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规范
3.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设施设备摆放规范
4.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巡查规范
5.政务服务中心评价器使用规定
6.政务服务中心电话接待规范
7.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8.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
9.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
10.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2026年3月2日
附件1
政务服务大厅导办帮办服务规范
一、进门有引导
政务服务大厅入口处应设置引导服务岗,配备取得行政办事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职引导员。引导员应主动迎询,使用“您好,请问办理什么业务?”等规范用语,准确判断办事需求,引导至相应区域或窗口,并完成服务交接后及时返回岗位。
二、办事有辅导
大厅应设置综合咨询辅导区(窗口),选派专业骨干值守,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精准的政策讲解、流程咨询、材料预审及填报指导等服务;咨询辅导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并在提供咨询时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单》。
三、全程有帮办
中心应组建专业帮办代办队伍,人员佩戴明显标识,为有需要服务对象(特别是老、弱、孕、残及重大重点项目)免费提供全程帮办、协办、代办服务,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四、进度随时查
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均通过省统一受理平台办理,企业和群众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大厅自助终端等多渠道,实时查询办件进度、实现办理过程透明化。
五、服务可评价
每个办事窗口均应配备可用的“好差评”评价设备及统一二维码。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结时应主动邀请评价,用语规范。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干扰评价行为,确保评价结果真实自愿。
六、结果免费寄
对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产生的办理结果,应根据服务对象意愿,提供办理结果免费寄递服务,助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确无法提供的,须事先明示并书面提醒。
附件2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规范
一、仪容仪表规范
1.按规定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牌上岗,禁止穿着拖鞋(含凉拖式拖鞋),保持衣着整洁得体;
2.仪态应端庄得体、举止自然大方,站姿与坐姿须保持端正,不得在服务对象面前呈现任何不礼貌行为;
3.不得纹身,工作期间禁止在身体任何部位粘贴纹身贴等装饰物;
4.不得染发(黑色除外),发型应与身份相符,不得留长指甲、涂彩色指甲油或佩戴夸张指甲饰物;
5.化妆应大方适度,严禁浓妆,佩戴饰品应庄重得体;
6.窗口服务台所设电话、电脑、档案材料等物品须按规定统一摆放;
7.禁止随意吐痰或乱扔杂物,应始终保持窗口环境整洁卫生。
二、服务态度规范
1.接待服务对象应主动热情,使用规范、文明的服务用语,杜绝态度冷漠、言辞生硬;
2.服务对象咨询时须认真倾听,并予以全面、细致解答,对其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却未问及的事项,也应主动说明。应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得推诿、冷落、刁难、训斥或歧视服务对象;
3.须贯彻“六个一样”原则,即受理与咨询同样热情、引导与帮办同样周到、生人与熟人同样和蔼、干部与群众同样尊重、繁忙与清闲同样耐心、早到与晚到同样接待;
4.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对方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不予争辩,秉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
三、工作纪律规范
1.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无故脱岗、串岗;
2.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闲聊、玩手机、网购、观影、游戏等);
3.禁止在服务场所吸烟、进食零食;
4.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吃、拿、卡、要”等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
附件3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设施设备摆放规范
一、窗口柜台
除必要办公设备物品外,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个人物品(如水杯、背包等)须置于柜台下方。
二、办公桌面
仅可摆放电脑、电话、笔筒、鼠标、鼠标垫、当前办理的少量文件资料,且应摆放整齐。文件资料须及时归档,不得堆积。
三、物品定置
纸篓、清洁工具等应放置在指定隐蔽位置。文件柜靠墙摆放,柜内物品分类有序,柜顶不放置杂物。
四、设备管理
不得私自拆卸、调换办公设备与家具。所有设备线路应捆扎整齐,确保安全。
五、环境卫生
实行窗口卫生责任制,每日清洁。确保桌面、地面、设备、玻璃等干净无尘,无卫生死角。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附件4
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巡查规范
一、巡查主体
由政务服务科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每日巡查。
二、巡查内容
涵盖人员在岗与纪律情况、服务规范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环境卫生、安全秩序及群众排队等候情况等。
三、巡查方式
采取定时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观察与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问题处理
1.可立即纠正的轻微问题,现场指出并督促整改。
2.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记录于《大厅巡查记录表》,明确责任窗口与整改时限,并跟踪督办。
3.发现严重违规、安全隐患或舆情,立即上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巡查记录
巡查情况须详细、客观记录,定期汇报分析,作为绩效考核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附件5
政务服务中心评价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备配齐
所有对外窗口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窗口服务评价器。
二、摆放要求
评价器应固定放置在服务柜台醒目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正面朝向办事群众。
三、评价原则
严格执行“一次服务、一次评价”原则。窗口工作人员在每项服务办结时,必须主动、规范的提示服务对象进行评价。
四、设备维护
评价器发生故障,所属窗口须在当日向政务服务科报修。因未及时报修导致评价缺失的,该时段服务按“未评价”纳入统计,情节严重者视为“不满意”。
五、数据应用
定期统计分析“好差评”数据,结果纳入窗口及个人月度、年度考核,并作为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
附件6
政务服务中心电话接待服务规范
一、接听及时
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后首先问候并自报单位:“您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或XX窗口)”。
二、用语文明
通话中使用礼貌用语,语调平和、语速适中、表达清晰。如听不清,应礼貌提示:“对不起,请您声音稍大一些好吗?”
三、业务熟练
熟悉本中心及本窗口业务,准确解答咨询。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正确联系方式或代为转接。
四、过程规范
通话中如需暂时中断,应说:“请您稍等”并用手掩住话筒。让对方等待时间较长时,应致歉:“对不起,让您久等了”重要内容可重复确认。
五、结束得体
结束前应询问:“请问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并表示:“感谢您的来电,再见。”须待对方先挂断电话,以免遗漏事项。挂电话时应轻放听筒,不得摔扔。
六、纪律要求
严禁用电话聊天。新员工未经业务培训不得独立接听咨询电话。误拨电话应礼貌说明。
附件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告知情形
服务对象现场、电话或线上咨询,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经办人员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告知内容
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格式、份数、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等全部内容。
三、告知形式
以书面《一次性告知单》为主,简单咨询可口头告知,但关键信息应复述确认。告知单需由经办人员签字。
四、补正告知
对需补正材料的,应明确列出所缺材料、补正要求和途径。
五、退件告知
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责任追究
因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8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一、态度承诺
做到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释耐心、办事贴心。
二、公开承诺
通过指南、网站、显示屏等公开所有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和标准。
三、首问承诺
首位接待工作人员负责引导、解答或协调,不得推诿。
四、时限承诺
所有事项均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确需延期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并提前告知办事人理由和新的办结时间。
五、廉洁承诺
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索取、不收受任何形式的利益。
六、监督承诺
公开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调查、处理和反馈。
附件9
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
服务对象到访或来电咨询、办事时,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人必须对服务对象负责,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或本窗口职责范围,均应热情接待、认真答复或引导。
三、职责范围内事项
应按规定立即办理或清晰说明。不符合条件的,按一次性告知制执行。
四、职责范围外事项
应主动引导至相关责任窗口,并做好交接。责任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协调落实,不得简单回绝。
五、复杂问题处理
对涉及多部门或政策复杂的诉求,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记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进展。
六、闭环管理
首问责任人或后续承接窗口人员须对引导、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附件10
政务服务中心安全与应急管理规范
一、消防安全管理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源、火源及消防设施。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位置,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技能。
3.大厅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锁闭、堵塞。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5.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加装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
2.禁止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壶等大功率或不安全电器。
3.办公设备做到“人走电断”,下班后必须关闭各类电器(必须持续运行的设备除外)的电源开关。
4.发现电器设备异常(发热、异味、异响等),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
三、日常安保与应急
1.严格执行门禁和值班制度,对可疑人员或物品进行必要询问。
2.重要区域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按规定保存。
3.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如治安事件、突发疾病、系统故障等)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4.遇到突发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按预案处置,并报告带班领导。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