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新乡市华兴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对新乡市华兴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质开展年度核查及实地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核查确认,新乡市华兴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办学许可延续申请(即办学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该校无办学场地,长期无实际招生,无办学经营行为,拒不配合人社部门年度检查,已不具备民办职业培训办学基本条件。依据相关规定,其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废止,我局依法向社会公告确认废止结果。
一、公告送达与清算缴证要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向新乡市华兴职业培训学校送达。自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校举办者、负责人应主动到新乡高新区组织和人事局,缴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全部印章;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安置遗留培训学员等未尽事宜。清算全部完成后,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二、废止后的禁止性规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乡市华兴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式废止,不再具备合法办学资格,严禁任何主体以该校名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宣传等各类办学活动。逾期未缴回办学许可证、印章的,相关证件、印章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培训办学,我局将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3-3539935
高新区组织和人事局
2026年6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