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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18-03-26
窗口名称

消防大队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验收、备案

受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两份)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修材料检验报告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执业人员(相关技术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等)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7、外墙保温材料检测报告(1份原件)(B1B2级需提供水平防火隔离带-岩棉板A级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8、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资质等级证明;设计单位需提供人员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少于2人)(各两份)

9、全套竣工图纸(土建、装修或消防等)

10、与消防验收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11、建设单位委托书证明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12、供电合同(待选项)

是否收费

法定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消防总队网站进行备案,或者到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受理窗口及各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受理窗口进行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诺时限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