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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新建)
发布时间:2018-03-26
窗口名称

消防大队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新建)

受理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外网公布结果(对于属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

7、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8、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位置所在图

10、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备选)

11、建设单位委托书证明原件、建设单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2、属于出租开办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待选项)

是否收费

法定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