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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变更)
发布时间:2018-03-26
窗口名称

消防大队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变更)

受理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新)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7、场所建筑平面布置图及位置所在图

8、出租开办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9、建设单位委托书证明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新单位书面说明

11、原单位书面说明

12、转让协议书原件(备选)

1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待选项)

是否收费

法定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