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名称 |
高新区工商分局 |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受理材料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 、修改后的出资清单(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需提交); 8、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须提交); 9、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6、《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8、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
是否收费 |
否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