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名称 |
高新区工商分局 |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核准 |
受理材料 |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6、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名称变更的,提交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
是否收费 |
否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