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名称 |
高新区工商分局 |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核准 |
受理材料 |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增合伙人的提交入伙协议; 5、合伙协议; 6、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4、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15、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
是否收费 |
否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