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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企业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新开〔2018〕173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企业发展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3日
 

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企业发展的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体现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益性,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助力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管理办公室运营的孵化器内;

  (二)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企业或有效期内的超孵化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单位面积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超孵化期企业;

  (三)在高新区纳税。

  第二条 孵化奖励

  以在孵企业税收留区部分为基数进行核算,区财政对在孵企业进行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高新技术企业按60%进行奖励;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40%进行奖励;

  (三)其他在孵企业按30%进行奖励。

  第三条 房租补贴

  (一)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企业均可享受50%的房租补贴;

  (二)孵化期内在区内成功征地建厂的企业,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房租(扣除已补贴部分)的100%进行补贴;

  (三)有效期内的超孵化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单位面积税收达到一定标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核定标准)的超孵化期企业,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条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入驻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落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享受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必须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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