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9-06
新开〔2018〕172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3日
新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管理,提升运营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载体功能,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一)产业方向属于我区四大主导产业(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产业、大数据产业和航空航天军民融合产业)或配套产业。
(二)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受注册成立时间限制。
(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清晰的研发内容、固定的研发团队或技术带头人。
(四)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财务管理相对规范,研发费用必须单独核算。
(六)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八)研发的项目、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环保和安全要求。
(九)引进的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二、入驻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负责受理拟入驻企业申请。
(二)区科学技术局按照入驻条件对拟入驻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通过初审的拟入驻企业进行路演。对于符合入驻要求的,由科学技术局给出拟入驻厂房建议。
(三)区科学技术局安排人员陪同拟入驻企业对接新乡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场地进行现场查看确认。
(四)确定选址的拟入驻企业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孵化协议,与新乡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五)对于不满足入驻条件但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先与区科学技术局及新乡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接,确认有合适的承接场地后,由项目引进单位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入驻及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孵化期限
入驻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孵化毕业
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同时满足以上两条的,准予毕业。
入驻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由区科学技术局出具毕业通知书,向招商部门进行项目推介。
五、退出程序
对于孵化期限将至的企业,区科学技术局提前三个月下达孵化到期通知书并抄送新乡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孵化到期,应自行迁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将纳入高新区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有效期内的超孵化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单位面积税收达到一定标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核定标准)的超孵化期企业,可继续在孵化器发展。
六、职能分工
(一)区科学技术局
负责公共服务区域规划,积极引进知识产权代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工技能培训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负责引进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服务平台;负责科技企业培育,积极指导企业搭建研发平台、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新乡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承接上级及本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园区物业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负责园区硬件设施的完善、维修、更换等,营造优美的公共办公和企业职工用餐环境。
(三)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季度进行房租补贴和按年度进行孵化奖励兑付,新乡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及物业费等,所收取的房租在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管委会结算时予以扣除。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