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新开〔2018〕170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

  《新乡高新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7月31日

新乡高新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新乡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中央农村振兴战略,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工作原则

  农村房屋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依照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实事求是,全面覆盖。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工作覆盖全区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3.统筹计划,急用优先。统筹谋划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4.承前启后,确保稳定。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办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5.注重创新,适用需求。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农村改革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农房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利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7月)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2.编制经费预算。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编制参考建议及说明》,合理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开展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全区对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积极性,争取农村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强对本级工作人员和技术协作单位的业务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

  1.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主要任务: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据等权籍调查成果。经核实后,确属遗漏调查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应由原中标单位重新开展确权工作。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调查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

  2.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主要任务:采取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集信息,建设区、乡级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

  整合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3.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主要任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应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库。

  4.工作成果汇交

  主要任务:叠加整合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按上级要求汇交至市国土资源局。

  汇交要求:成果通过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后,在一个月内完成汇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

  1.检查总结验收。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应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以备上级主管部门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事务局、关堤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管委会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事务局、关堤乡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专门负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一是做好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二是要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村房屋登记受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三是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乡(镇)、村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

  2.关堤乡职责:全程参与农村房地登记工作,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作用,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户申请农房登记,全力配合做好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

  3.区财政局职责:做到工作经费及时拨付,保证调查确权登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区社会事务局职责:配合提供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建筑物等数据成果。

  (三)统一技术标准

  以省建立的测量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附件:新乡高新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新乡高新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广富 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耿红伟 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

     闫凤山 区财政局局长

     徐善胜 区社会事务局局长

     荆会云 关堤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耿红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