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5-27
各相关部门,关堤乡政府:
《新乡高新区2016年夏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高新区2016年夏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方案
为全面贯彻河南省2016年三夏生产暨夏季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通知》(新秸组〔2007〕4号)和《新乡市2016年夏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方案》(新秸组〔20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关堤乡人民政府。
二、督查考核内容
区级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督查组在对关堤乡进行督查时,除进行焚烧秸秆的督查外,还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考核:
1.组织领导。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格化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惩罚到位,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严防死守,看死盯牢,坚决杜绝秸秆随意焚烧现象。
2.工作开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方案和秸秆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组织关堤乡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工作,值班电话保持畅通,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和督办。
3.宣传教育。制订秸秆禁烧宣传工作方案,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各种群众易于、乐于接受的宣传手段,并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综合利用秸秆的好处,以及有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
4.综合利用。督促关堤乡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建立以秸秆还田为主,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
5.应急处置。成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督查组,建立应急机制,及时核实处置省、市、区通报的火点信息,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秸秆焚烧和因秸秆焚烧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6.信息报送。按时上报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
三、焚烧秸秆火点认定
1.凡是焚烧秸秆的,一律按“起”认定。
2.国家、省遥感卫星监测通报的火点,按照一个火点为一起进行计算。
3.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督查组发现的火点,每发现一处计为一起。
4.凡在辖区交界地带出现秸秆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方共同承担责任。
5.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烧毁禾苗树木及其它的,其损失由肇事者承担,追查不到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或村组承担责任。
四、奖惩措施
按照《新乡市2016年夏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一)奖励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本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处烟,经区禁烧办验收认定,对关堤乡及各村给予奖励。
2.在秸秆综合利用及新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市以上评审认定为科技成果的,由区禁烧办上报至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处罚
1.凡发生秸秆焚烧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省政府禁烧督查组现场发现的、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现场查实的;市禁烧办督查组现场发现的,按照上级规定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如果各村发生秸秆禁烧行为而无力缴纳罚款的,将停发该村工作经费。
2.由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督查组发现,并经市禁烧办核实的第一处火点或卫星遥感监测通报的第一处火点,除按《新乡市秸秆禁烧考核方案》执行外,取消关堤乡考核优秀资格并通报批评,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免职处分,对火点村两委主要干部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3.在禁烧期内,对于发生的焚烧秸秆火点,经区禁烧办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至高新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恶意纵火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由高新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