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综执(城)罚决字〔2026〕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高综执(城) 罚决字〔2026〕第6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高新区大碗郭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EJ032K4W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南中街坊河师大家属院区B1号楼1单元1103室1楼东2间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对新乡市高新区大碗郭餐饮店存在店外经营露天烧烤食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门店外经营,露天烧烤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笔录3.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商户积极对问题进行整改,且我省没有制定相应的裁量标准,按照该商户的规模和经营种类,认定其危害程度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处罚金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新区应急生态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新区应急生态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应急生态和综合监管执法局
2026年7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