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综执(安)罚决〔2026〕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高综执(安)罚决〔2026〕01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泓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类违法案
被调查单位: 河南省泓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文博 职位: 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29MA9L3GPH0H 电话: 18679311322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街与午阳路交叉口东北角506号弘文苑二期2#3#楼间商铺 邮政编码:453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6月1日,高新区应急生态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承包的万新弘文府二号院建筑工地1号基坑边坡施工项目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河南省泓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内1台临时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高综执(安)责改〔2026〕01号;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违法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项,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情况,决定给予 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新乡华兰支行 ,账号 41001552710050000137-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应急生态和综合监管执法局
2026年7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