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综执(城) 罚决字〔2026〕第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高综执(城) 罚决字〔2026〕第5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高新区百味熬炒鸡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2JGWX76
地址:开发区启明小区星区12号楼4单元1层西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对新乡市高新区百味熬炒鸡餐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清洗记录超期未上传(4月份不合格,5月份超期未上传),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笔录3.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由于该商户积极对问题进行整改,且我省没有制定相应的裁量标准,按照该商户的规模和经营种类,认定其危害程度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处罚金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应急生态和综合监管执法局
2026年7月3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