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综执(安)罚决〔2025〕第07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江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被调查单位: 新乡市江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江山 职位: 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46CHK257 电话: 15237300331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吕村482号 邮政编码:453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0月22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承包的新飞碧城玖仰建筑工地2号基坑材料吊装项目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新乡市江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1名员工在操作汽车式起重机时,未佩戴安全帽,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高综执(安)责改2025第7号;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违法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项,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为“1、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 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情况,决定给予 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新乡华兰支行 ,账号 41001552710050000137-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印章)
2025年11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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