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综执(安)罚决〔2025〕第05号
案件名称:新乡四方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被调查单位: 新乡四方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加朝 职位: 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706609643B 电话: 17839857869
地址:新乡开发区化工路东段俊杰路5号 邮政编码:453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2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组第七组开展明察暗访,经检查发现新乡四方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6条安全隐患,其中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询问笔录;2.《河南省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交办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项,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为“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企业规模小、行业类别非高危行业”等实际情况,决定给予 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新乡华兰支行 ,账号 41001552710050000137-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印章)
2025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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